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的公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
的公示
2023年10月31日,防城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防城港市立法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規定草案及相關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如有意見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電話:0770-2822936
電子郵箱:fcgrdfgw@163.com
附件:1.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二次公示稿)
2.關于《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
(草案·二次公示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現代化臨港工業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打造風清氣正的政務環境,健全分級聯系企業制度,依法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關心關愛企業家,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每年6月14日為“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日”,倡導組織開展各類活動,厚植人人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營造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
第五條【簡化企業開辦流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開辦企業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實行線上、線下幫辦服務和一般經營項目“零成本”開辦,降低開辦企業成本。
推進政務服務“全鏈通辦”“一業一證”改革,梳理涉企主題集成服務清單,實現營業執照與相關行業許可聯合辦理,為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同步發放營業執照和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實現開辦企業“準入即準營”。
第六條【政務服務辦理指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并動態更新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并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制定高頻高關聯的政務服務事項圖文指引,提供“一事一碼”查詢服務。
制定容缺受理事項以及申請材料清單,對所缺材料屬于容缺受理清單內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予以辦理;逾期未補齊的,可以終止辦理。對于存在細微錯誤的紙質申請材料,容許申請人在窗口工作人員指正下當場修正。
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解決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兜底服務。
第七條【政務服務便利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及時梳理、歸類、公布惠企政策,通過手機短信、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提供惠企政策查詢和解讀服務。編制并公布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目錄清單,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免申即享”。
政務服務機構、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為特殊群體所需的醫療、社保、民政、出入境、生活繳費、資格認證、津貼補貼領取等服務事項提供便捷服務,并保留和完善人工服務等傳統服務方式。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規范招標采購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行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潛在投標人、供應商。
提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服務能力,推進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規范保證金退還流程,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鼓勵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證金。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者擔保機構,不得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
第九條【人力資源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搭建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臺,完善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跨地區勞務協作,為外來工作人員提供落戶、子女入學、住房以及社會保障等便捷服務。支持開辦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推進校企合作,建立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
探索建立跨境勞務合作機制,優化跨境勞務用工業務辦理流程,推行用工審批一站式服務,為跨境務工人員提供證件辦理、健康體檢、崗位培訓、勞動維權等便利。
第十條【政府履約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項目事前評估制度,在重大項目引進或者重大合同簽訂前,對其合法性、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違約責任的對等性等進行審查和風險評估。規范招商引資承諾的權限和流程,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提高項目履約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平臺公司的履約監管,督促其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第十一條【項目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土地供應方式,建立土地信息歸集、發布查詢、智能選址、政策指引和招商地圖等功能為一體的土地超市和多元化土地要素保障資金池,提高項目用地供應效率。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推動實現拿地即開工。建立項目落地保障工作機制和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要素保障相關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建設用地的開竣工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完善閑置土地處置機制,通過限期開發、置換土地、協商收回等方式,加大對閑置土地的盤活利用,具體辦法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程項目審批及驗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行并聯審批、多測合一、聯合驗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風險源和風險等級,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精準化監管。探索在產業園區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免審改革,推進竣工驗收備案與不動產登記合并辦理。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便利化措施。在工業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中,對符合條件的建筑物,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分幢、分層分割登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與水、電、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業務協同,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等變更聯動辦理。
第十四條【水電氣熱通信服務】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化報裝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實行聯合報裝,一次申報、一次踏勘、一站辦結。推行服務標準化,確保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公示項目以外的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臨時停止服務預警機制,實行故障搶修時限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快捷、穩定的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單位服務質量、效率和收費的監管,發現有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科技創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專項經費,完善公開競爭科研項目和獎補措施相結合的激勵機制,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主動申報國家、自治區級科技創新項目,加強以企業為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開展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技術改造,培育新興產業,推動優勢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第十六條【數字經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城市建設,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工業、交通、物流、商貿、旅游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推進各類工業互聯網平臺和供應鏈數字化平臺建設,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推動進出口貿易服務數字化轉型。建立健全港口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實現港口商船停泊、貨物傳送、物流運輸等全程電子化作業,支持公鐵水聯運發展,規范港口物流收費,降低物流成本,打造中國-東盟國際現代物流中心。
第十七條【產業發展和園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環保安全以及能耗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加強產業鏈群整體培育,完善項目策劃、土地、資金、人才等政策,支持產業補鏈、強鏈、延鏈,加快構建以先進制造業、現代物流業、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完善產業園區及其周邊的水、電、氣、路、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交通覆蓋面,強化教育醫療、商貿服務、休閑娛樂等生活服務功能,為園區企業經營和用工營造便利環境,推進園區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市場主體綜合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建設項目前期、人才招聘等政策咨詢和代辦服務。
第十八條【支持醫學試驗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專項經費,保障防城港國際醫學開放試驗區重大項目用地、用林指標,支持試驗區建設。
完善試驗區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人才引進、薪酬激勵機制等措施,優化試驗區管理體制,依法依規下放管理權限。支持試驗區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高校、企業開展藥物臨床前研究和人類重大疾病動物模型開發研究合作,推進醫藥和醫療的科技成果轉化。高標準建設醫學研發、醫療合作、醫藥制造產業園。
第十九條【通關便利】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海關、移民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口岸通關相關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海關、移民等單位利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動通關流程電子化,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促進海關、移民、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通關效率。
推進邊境智慧口岸建設,優化完善出入境服務管理措施,創新人員、車輛和貨物通關自助模式,實現口岸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條【邊民互市貿易加工】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優化邊民互市貿易交易監管流程,推廣互市貿易商品委托申報、集中申報,推動集中審單、免到場查驗、直通式通關,實現邊民互市貿易通關便利化。
支持邊民成立互市貿易互助組(合作社),直接采購互市貿易商品,統一辦理進口報關報檢。鼓勵落地加工企業與互助組(合作社)合作,促進互市貿易商品落地加工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跨境電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沿邊沿海區位優勢,建立跨境電商監管場所和物流倉儲基地,鼓勵各類經營主體開展跨境電商業務,促進電商與邊境貿易深度融合。利用電商公共服務中心、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等為跨境電商提供通關便利,推動人民幣跨境結算,加快培育面向東盟的跨境電商產業。
第二十二條【監管規范與聯動執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不得實施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
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并依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鼓勵跨行政區域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
第二十三條【司法保障】司法機關應當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對市場主體依法慎重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盡量減少對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或大型企業設立公共法律服務站,協調化解矛盾糾紛,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的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中的信息共享、財產處置、職工安置、風險防范等重大事項,提高處置企業破產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條【容錯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的;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辦理材料,或者未在承諾期限內辦結有關事項的;
(二)違法干涉招投標活動或者違反規定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預選供應商名錄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受理或者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
(五)拒絕、推諉、懈怠、拖延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給市場主體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兜底條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草案)》
修改情況的說明
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陳丹桂副主任帶領法制和監察司法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所提意見建議進行了梳理和研究,予以采納吸收。在防城港人大網、防城港日報等平臺公示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同時,發函至市直部門征求意見建議,召開市直部門論證會、專家論證會以及集中修改會20多次,5次赴南寧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報并接受立法指導,并結合市委常委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的要求以及全市營商環境大提升專項行動工作部署會會議精神,就有關問題與起草單位、起草專家組、立法專家顧問等多次溝通和反復研究,不斷打磨完善。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名稱和體例的修改
2023年10月中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工作會議。會議要求,今后立法要“注重務實管用,立足區情實際,突出地方特色,立符合我區實際的法,立解決我區問題的法,立滿足我區需要的法,切實提高立法的廣西辨識度,立足‘小切口’、‘做好大文章’、‘實現真管用’,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全區人大立法工作會議精神,經反復研究討論,將《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為《防城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結合立法目的、文本內容需要,不設章節,直接采用條、款、項這一立法體例模式,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的辨識度,避免與上位法名稱、體例和章節重復。
二、關于優化完善的條文
有常委會組組成人員、專家和部門提出,草案一次審議稿中部分條款內容與上位法重復,或內容單薄可操作性不強,或文字表述不夠嚴謹規范,建議細化條文款項,增加有針對性、創新性的內容,增強可操作性。立法工作專班經反復論證,對草案一次審議稿第三條“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第六條“獎懲和容錯機制”、第七條“市場準入”、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第十二條“人力資源/配套服務”、第十六條“科技創新”、第十七條“水電氣熱通信服務”、第十八條“數字經濟”、第二十條“試驗區創新發展”、第二十一條“跨境貿易”、第二十九條“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及驗收效率”、第三十八條“信息共享、企業破產協調聯動機制”、第四十條“法律責任”共13條條文款項進行優化細化,并對個別條文排序進行調整。
三、關于整合的條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草案一次審議稿中部分條款內容相近或者相關聯,需要進行合并;有些條款雖然對上位法進行細化但內容重復無新意,需要拆分重新優化組合。立法工作專班經反復研討,將一次審議稿中的第四條“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和第五條“優化營商環境日”整合優化為新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日”;第二十三條“辦理指引”與第二十六條“建立容缺受理與承諾審批機制”整合為新第六條“政務服務辦理指引”;第二十四條“提高辦事效率及服務水平”和第三十條“增強惠民惠企政策的宣傳與普惠力度”整合優化為新第七條“政務服務便利化”;第十四條“賬款拖欠治理”和第三十七條“信用政府”整合為新第十條“政府履約監督”;第九條“投資促進”與第二十八條“項目落地保障”整合優化為新第十一條“項目用地保障”;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與第二十八條“項目落地保障”整合為新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第九條“投資促進”、第十九條“促進特色產業發展”和第三十二條“保障開發區的發展與建設”整合優化為新第十七條“產業發展和園區建設”,第三十四條“創新監管方式”、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檢查”和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整合為新第二十二條“監管規范與聯動執法”。
四、關于新增的條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防城港市是“西南門戶、邊陲明珠”,東興市是全國電商試點縣市,應該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使條例更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更具有地方特色。立法工作專班認真研討,實地調研,新增了“邊民互市貿易加工”“跨境電商”“法律責任兜底”等3條條文,并在新第九條“人力資源服務”中新增了“跨境勞務合作”內容條款。
五、關于刪除的條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部門提出,草案一次審議稿第八條“市場退出”、第十條“知識產權”、第十五條“中小企業融資”、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商會”、第二十五條“加強部門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條“區域評估”、第三十一條“加強中介服務管理”、第三十三條“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第三十九條“投訴平臺”上位法已有詳細規定,地方沒有立法空間或者條文規定過于空泛,實用性不足,沒有體現地方特色,建議刪除上述9條條文。
此外,還對單位名稱表述進行了統一,對個別條款順序進行調整,對法律用語、表述方式、標點符號作了適當的修改。


